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插播一則最新的心凌與元浩新聞事件 

「Baby~我們來拍親密照好不好?拍完會刪掉的,妳放心不會外流。」「這樣好嗎?人家會害羞耶」。」
上述對話通常發生在兩人濃情密意時,拍點親密照,留下美好的回憶甜甜蜜蜜,但往往在分手後,男女朋友基於報復心理卻將當初的親密照散佈在網路上供大家觀賞,造成當事人心理無法抹滅的心理創傷!當初在拍攝時,是經過雙方同意下拍攝的話,當然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。

但如果是本件新聞,心凌是在午睡、不知情的狀況下,被元浩私自拍下該照片,當時的時空環境是屬於非公開的,被害人具有隱私期待,但如果心凌是在大安森林公園午睡的話就不具隱私期待了!本件元浩是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,唯一目前元浩可能提出的是心凌有事後同意的情況來脫罪囉。

若是元浩將上述拍的親密照散佈至網路上,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?但心凌美美的午睡照片應不屬於猥褻物品啦,但如果是你們之間的床上的私密照就有可能喔!通常是以露三點為判斷標準!

另外網友們看到這樣的照片,又再度將該照片轉貼、轉載於其他各處,也一樣會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喔,網友們也注意啦!


莎拉律師說:
1.若發現自己的裸照、親密照在網路上,第一時間要先保留網址、張貼者ID、IP位置,以利後續追究法律責任。
2. 交往時,當交往對象提出這樣的要求,濃情密意時固然難以拒絕,縱使同意拍攝,最好在分手前,確認該照片已經刪除,不要讓對方有以散佈親密照的手段來威脅的可能性喔。
3.親愛的,親密照外流並不是你(妳)的錯,不要因為當初的同意而責怪自己,而不敢對外求援,現在很多管道可以協助你(妳)去面對,有一個很棒的網站提供給大家

http://advocacy3.wixsite.com/twrf-antirevengeporn(裸照外流不是你的錯)
可以上去瞭解一下,保護自己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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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張琬平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