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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確認老闆解任你的事由是什麼?是否有正當理由,在事實層面上你是否的確有違反公司內部工作規則等情事,並請公司提出確切的實據。
But!!!也許你覺得公司就是擺明了不喜歡你要你走,你也不想繼續待了,那就請開始主張勞基法上屬於你該有的權益。START!!

你能主張的有:
1. 雇主有無提前預告你要終止契約呢?
依勞基法,若你在公司待過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是10天前預告;超過一年未滿三年是20天前預告;超過三年以上是30天前預告。若雇主沒有在上述期間內預告,可是要付預告工資的喔!
2. 雇主有無按照勞基法給付正確的資遣費呢?
依勞基法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,就算未滿一年也以一個月計算喔。 以上所提的工資定義,也就是你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就連公司發的全勤獎金也稱為工資喔!
3. 你的特休假有休完嗎?若未休完,雇主也是給你未休完特休日數的工資喔!
4. 記得請公司開具「非自願離職證明」單:拿著這張證明單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,當然不代表你就因此可以擺爛不找工作,他們會有初步的認定,最長可以領六個月,當然你必須開始積極地找下份工作,若提前找到工作還可以申請獎勵提前就業津貼。

莎拉律師說:
1.若發生勞資爭議,可向縣市政府的勞動局申請調解,通常調解會比較站在勞方的立場。
2.雖然說被資遣的確是件讓人心裏不太舒服的事情,但也千萬不要因此覺得丟臉而不願意爭取自身的權益,在現在快速變遷的社會,合則來不合則去,盡快找到下個愛你的老闆與適合的工作環境才是最重要的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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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張琬平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